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株洲留学人员创业园

(一)地理环境条件
  株洲留学人员创业园位于株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园内,地理 位置优越。交通十分便得,距京广、浙赣、湘黔三大铁路干线的交汇处株洲火 车站1.5,民航到长沙黄花国际机场60公里,距大托铺货运机场35;绕 区而过的湘江四季通航,千吨级轮船可经长江直达株洲;区内连接北京至珠海 调整路北京至广州107国道的天易公路正在兴建,天台山路与上海至昆明的 320国道相连。

(二)生活工作条件
  株洲留学人员创业园现有1200平方米的科研和 办公大楼,水、电、通讯等设施一应俱全,金融、保险、海关、商检、进出口 、公证、工商、税务、人才交流中心、律师事务所等支撑服务体系健全,各类 学校、幼儿园、宾馆、别墅等文化生活娱乐设施一应俱全。

(三)管理服务机构
  株洲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为创业园的管理服务机构,为进驻创为园 的企业提供银行开户、工商注册、“无费企业”申请等全方位、一条龙服务。

(四)优惠政策
  1、留学人员来创业园投资或兴办的企业,享受国家级高新区的优惠政策。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从投产年度起,前两年免征所得税,第三年起减按15%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。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%以上的,经税务机关 核定,减按10%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。
  2、留学人员投资或自办民间科技企业,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或国 内紧缺产品的,创业园帮助企业向政府部门优先申报“火炬计划”、“新产品 开发”、“成果推广计划”等科技计划,争取专项资金或贷款。
  3、进驻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头三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通过财政给予返还,增 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渠道给予返还50% 。
  4、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,符合有关规定的,可比照外商 投资企业,享受有关政策。   5、进驻企业享受株洲高新区“无费区”的优惠政策,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。  
  6、留学人员在创业园投资或兴办企业,在适当的使用面积内,企业从签订 入园协议书之日起3个月内,进入了实质性的经营生产开发或科技研究的,创业 园为其提供低房租优惠,第一年免征收房租,第二年减按市价的30% 收取,第 三年减按市价的70% 收取房租。  
  7、进入创业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,按程序经专家认 定的,可优先申请使用高新区各类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、风险投资
   8、进入创业园的企业研究、开发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(经市以上科委 或经委认定,列入新产品试制、鉴定、开发计划,并报同级地税部门备案)所 发生的各项费用,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%以上(含10% ),其当年实际 发生的费用除该规定据实列支外,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,可再接其 实际龙生额的50%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,其实际发生额的50%如大于当 年应纳+科所得额,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低扣,超过部分,当 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折扣。
  9、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目录,在同等 条件下,优先采购。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,经有权评估部门评估后,可以 作为无形资产折资入股,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,作价金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 最高可达35%。
  10、进入创业园的企业的科研业务用房和科技人员住宅、国家科技攻关项 目和高新技术攻关项目、中间试验、工业性试验、重点实验室项目以及省科委 认定的高新技求项目或产品,所需基建和设备投资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投 资方向调节科。对高新技术项目用地,政府返还项目土地使用费,免收购置生 产经营用府的变易手续和产权登记费。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 购经营场所,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纳税有困难的,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。
  11、来创业园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求项目的留学人员,本人、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调入城市、免交城市增容费的费用。
  12、来创业园主办重点实验室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、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项目的,可向政府申请专项资金资助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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